朝阳区“春节”期间开展劳务对接促进企业用工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、朝阳区委区政府关于2024年“春节”期间用工工作总体要求,维护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生活秩序,保障辖区劳动力供给充足,企业生产经营有序,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服务,确保辖区“春节”期间就业形势稳定,为扎实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供有力保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重点行业”,是指朝阳区批发和零售业,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,住宿和餐饮业,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租赁和商务服务业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,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大行业。本办法所称“春节”期间,是指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。
第二章 补贴的标准
第三条 人力资源机构、劳务派遣机构在“春节”期间批量组织务工人员来京,促进其在朝阳区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就业,超过20人以上的,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补贴,每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第四条 重点行业用工单位、行业协会自行在“春节”期间租用大巴车或专列(车厢),批量组织务工人员来京或返京就业,超过20人以上的,根据实际距离,按照500公里以内每人300元,超过500公里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贴,每家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。
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、拨付和管理
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各类机构、用工单位、行业协会应于开展劳务对接工作前,先行向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备案,提交工作计划。
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补贴资金分两期申请和拨付。首期补贴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,向朝阳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:
(一)人力资源服务补贴申请表(附件1);
(二)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(附件2);
(三)用工单位与来京务工人员劳动合同(或劳务合同、三方协议);
(四)人力资源机构、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服务合同。
(五)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用工满1个月后,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向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二期补贴:
(一)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;
(二)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第七条 重点行业用工单位、行业协会可持以下材料申请交通补贴:
(一)交通补贴申请表(附件3);
(二)来京务工人员乘坐交通相关证明材料;
(三)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附本人签字;
(四)用工单位与来京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(或劳务合同、三方协议);
(五)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、审核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,并将补贴信息进行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。区人力社保局对用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受理、初审、复审及批复材料妥善保存备查。
第九条 申请补贴的用工单位和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,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。补贴对象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,一经查实,由区人力社保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,追回资金;情节严重的,依法予以处罚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一年,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,补贴申请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。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。